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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成义等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杨成义
杨秀英
高某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成义。
法定代理人杨秀英。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成义。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秀英。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成义、杨秀英诉被告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成义、杨秀英诉被告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臧丙辰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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