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穴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石童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娟为与被上诉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娟以服判息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峰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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