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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湖北省潜江中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徐红全
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潜江中学
赵国智
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徐红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潜江中学,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汉,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智。
委托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中学供用热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4年5月28日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胡煜婷
审判员:陈庆芳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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