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
被告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本市复兴区百花大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大利。
委托代理人韩振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廖某某、邯郸市德信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扈朝杰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
书记员:李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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