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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书记员:王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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