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文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吴美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
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文文、吴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义
书记员: 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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