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好学
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
刘某
刘某某
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好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好学、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杨好学、刘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好学、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好学、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好学、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好学、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好学、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好学、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宏峰
书记员: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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