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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奉贤与上海卫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奉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立抗,上海俞立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东海老年护理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昊,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卫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杜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佩华。
  原告杨奉贤与被告杨志芳、上海卫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陈  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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