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追加被告):王爱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再审追加被告):朱晓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高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2月11日因病死亡)。
被上诉人(再审被告):颜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操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再审被告):操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操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再审被告):操颜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操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再审被告):操亚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操某某之子)。
原审原告杨某某与原审被告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2006)曾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7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曾都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因原审被告操某某已于2006年12月11日死亡,再审遂以其继承人颜金芳、操娟、操颜艳、操亚峰作为被告,并追加利害关系人王爱东、朱晓汉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再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鄂曾都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再审追加被告王爱东、朱晓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爱东、朱晓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高贤,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颜金芳、操娟、操颜艳、操亚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杨某某于2006年6月5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操某某偿还借款470000元及利息。
原审被告操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履行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杨某某起诉事实成立,遂判决操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47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承担欠款利息。
本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戴浩军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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