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杨某
杨雷
杨栋亮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谢丰江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系死者肖光娥丈夫。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死者肖光娥长女。
原告:杨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系死者肖光娥次女。
原告:杨栋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系死者肖光娥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丰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杨雷、杨栋亮与被告王某某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某、杨雷、杨栋亮以被告王某某已赔偿其20000元及被告王某某不再主张原告所欠建房款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杨雷、杨栋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杨雷、杨栋亮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杨雷、杨栋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杨雷、杨栋亮负担。
审判长:张建华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姚明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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