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开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开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3元,保全费1722元,合计49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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