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
赵某
周安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
原告赵某,男,生于1989年7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安某,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0年1月24日,汉族,宜都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赵某诉被告周安某、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赵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某某、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赵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某某、赵某负担。
审判长:裴芝梅
审判员:林玲
审判员:邹玉红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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