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明,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81号。
代表人陶旭松,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罗远贵
书记员:段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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