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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赞皇县南某某乡人民政府、赞皇县南某某乡王家洞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赞皇县南某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邢郭乡政府),地址:赞皇县南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商佩克,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南某某乡王家洞村委会(以下简称王家洞村委),地址:王家洞村。
法定代表人范敬文,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少辉,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地址赞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田大春,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慧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邢郭乡政府、被告王家洞村委、被告金隅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月明,被告邢郭乡政府委托代理人郑丽欢,被告王家洞村委法定代表人范敬文及委托代理人张少辉、被告金隅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慧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金4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被告邢郭乡政府、被告王家洞村委和被告金隅公司三方达成石英砂岩矿山开采及运输道路占地补偿协议,金隅公司已全部支付占地补偿费,因占用原告承包地2亩,除0.5亩给付补偿费14000元外,剩余1.5亩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实现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金隅公司占用其承包地,原告所指承包地,被告否认在协议占地范围,且所指承包地尚需确认承包权,因此被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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