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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堃与马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堃,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新,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伟华,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策,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松,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堃与被告马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杨堃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1.25元,由原告杨堃负担。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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