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万宝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777号中诚鸿悦国际21层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62096731R。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经理。
杨某某与河北万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浙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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