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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吴胜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籍贯: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址: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高记朝

书记员:宗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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