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吴胜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籍贯: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址: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高记朝
书记员:宗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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