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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丽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坤丽,女,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杰(系杨坤丽丈夫),男,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马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姬彦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

再审申请人杨坤丽因与被申请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药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坤丽申请再审称,1980年接母亲班入厂。1991年5月1日车间组织全体工人郊游,下午返程途中,厂车大客司机,不走大路走小路,致一侧车轮下陷,使大客车侧翻,满满一车人,由站立变为平躺,杨坤丽被砸在最底处。巨大的冲击力砸到杨坤丽身上,心脏受到强烈挤压致使杨坤丽昏迷过去,别人以为被砸死,最后一个把她抬了出来。第二天到中心医院看病,做X光透视,查了一下血,肝脾没有裂伤,没有骨折,只是头晕头疼,四肢无力,胸闷气短,脊椎也疼,走路腿没劲,如踩海绵,全身说不出的难受,感觉活的特别艰难。问大夫是什么,大夫说刚被压伤有些现象还说不清楚原因,需要观察休息一段时间。休假贰个月。休假诊断书交给厂子,以后就一直休假不能上班。第二天去专家门诊看,是气血虚,需要补气血。一宿之间就变成了老太太,随即开始吃鹿茸片、蛤蟆油、集安新开河铁盒人参补气血,固本培元,增强体质,提高抵抗力。1991年8月又添病怕冷,四肢凉,中医大夫说是风湿病,又吃治风湿病的中药,总是不见好,胃也吃坏了,呕吐不止。1992年11月18日,杨坤丽住进通化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于1992年12月4日出院。在治病中知道杨坤丽舒张压为60毫升汞柱,头晕头痛,胸闷气短,四肢乏力,畏寒肢冷是血压低引起的。难怪翻车被砸就开始头晕、头痛、胸闷、气短、四肢无力,坐着的力气都没有,躺着就是废人一个。从1991年5月1日被砸伤至1992年11月18日住院,观察了一年多,才清楚活不起的病因是血压低。西医对治疗血压低没有办法。病情却逐渐加重,血压逐渐降低。1997年增加吃北京同仁堂产的乌鸡白凤丸开始补气血到2016年末。2002年又增加吃香港产中成药(益安宁丸)安心养神补气养血,直到2016年末。2005年开始喝强心剂果二磷酸钠临时减轻病的症状,至2016年,配合乌鸡白凤丸和益安宁丸及吃蛤蟆油鹿茸片人参,综合治疗,杨坤丽低血压48毫米汞柱的现象在一点点的缩小。2012年到上海瑞慈医院去进行体检,血压为65毫米汞柱,这是20多年来血压最高的。杨坤丽受伤前正常的血压为73毫米汞柱。1987年杨坤丽停薪留职一年考取了驾照,被砸伤前还兼职夜班出租车司机挣一份工资,每月1000多块钱。从1991年5月1日受伤到1992年11月住院,及2012年10月12日到上海慈瑞医院体检,这段时间一直躺在床上挣扎保命,自保都已经很困难。为给杨坤丽治病,1997年提前退休下海经商,531附近铁路108户的四楼一户70平方米的房也卖了,现在家徒四壁,租房住,且负债25万人民币。这些债务已经欠下了15年,且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息。2005年,杨坤丽爱人去往通化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查询社保时发出,自1987年后,制药厂未给杨坤丽缴纳相关费用,而社保缴费卡却体现保费缴至1994年。破产后接收的金马药业亦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拒绝承认与杨坤丽之间有劳动关系。杨坤丽只能以个人名义缴费至2012年8月20日退休。翻车伤人是独立交通事故,制药厂负全责。治病期间,工资百分之百照发,所有的医药费全部报销,还报销必要的交通费,社保费照交不误。在养病期间,通化市制药厂没有对杨坤丽进行工伤鉴定,家人不懂相关的规定,认为厂方给工资、报销药费、交社保就可以了,谁会想到厂子会破产呢。1998年金马药业兼并了通化市制药厂,通化市制药厂以部分净资产入股通化金马。根据破产分配方案,杨坤丽分配到金马药业处工作,档案也一并送到金马药业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及发(1997)10号文件第九款: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之规定。金马药业应全部承担原误工费、医药费、社保医保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损伤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的费用。金马药业拒绝执行国务院文件,拒绝执行破产分配方案,不承认杨坤丽是其单位的工人,拒付一切费用。杨坤丽家人二十几年不放弃治疗,且全力治疗,目前杨坤丽病情稳定。2018年2月1日,杨坤丽去中心医院做了全面检查,血压为60毫米汞柱。虽然没有达到标准的血压,跟踪半年了,不再往下去了,血压稳定了。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杨坤丽的病情极度不稳定,后果不可抗拒,不可预测,不可回避,诉讼时效中止,现在病情稳定了,所以再提起诉讼。通化市制药厂没有给杨坤丽做工伤鉴定,因此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起诉金马药业。请求判令:金马药业支付误工工资433570.6元、误工费补偿金108392元、必要的治疗费784407元、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367500元、后续治疗费1408375元、后续护理营养交通费45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驾驶证作废损失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据国务院文件对整个案件进行评查。金马药业提交意见称,一、杨坤丽1980年进入通化市制药厂工作,杨坤丽称1991年5月1日制药厂车间组织春游,返程途中,接送的制药厂的大客车侧翻,造成杨坤丽受伤。受伤后没有做工伤医疗鉴定,也没有医嘱治疗方案。之后杨坤丽一直没有上班,在家休养。二、杨坤丽曾于1987年6月1日与制药厂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期限一年。协议书第五条: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以后,本人无要求回原厂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杨坤丽至1988年6月1日后没有回制药厂工作,制药厂之后也没有给杨坤丽缴纳社保。所以1988年6月1日之后,杨坤丽已经离职。三、1998年3月,通化市制药厂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杨坤丽的档案移送金马药业保管。但杨坤丽从未在金马药业上过一天班,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2008年杨坤丽将档案取走,2012年杨坤丽退休。四、2017年9月,杨坤丽向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金马药业存在劳动关系,被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3民初608号判决书认定杨坤丽与通化金马药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杨坤丽的诉讼请求。杨坤丽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5民终86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2018年4月杨坤丽再次向二道江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要求金马药业为其补交二十年的医保、社保费,缴纳工资差;另一案以金马药业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要求金马药业赔偿360余万,被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驳回。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3民初19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没有不当之处。杨坤丽受伤案件1991年发生,2017年之前也从未向金马药业主张过任何权利,本案早已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金马药业与杨坤丽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其他任何关系,杨坤丽在2017年之前与金马药业没有过任何的联系与接触,金马药业只是曾经代为保管过档案。杨坤丽所述1991年的通化市制药厂的翻车事件造成的身体损害与金马药业没有任何关系,金马药业不是其人身损害的致害方,亦不是致害大客司机的雇佣方,杨坤丽的索赔对象严重错误。杨坤丽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坤丽要求金马药业给付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金马药业原因致其损害,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马药业对其损失有给付义务,故要求金马药业给付相关费用依据不足,且已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杨坤丽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坤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申洪钟
审判员  张丽晶
审判员  范立华

书记员:于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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