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晏小彬
张某某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王琼
(2016)鄂0921民初1305号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晏小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2号楼3-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邓秋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晏小彬、张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春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张某某、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小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5年12月20日,被告晏小彬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鄂K×××××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车沿花姚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花园镇××建村××路段,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珠峰牌三轮摩托车(无牌号)相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晏小彬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晏小彬驾驶的鄂K×××××号车辆在亚太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已产生的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13999.85元。
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
证据三、交警查询记录单,拟证明涉事车辆鄂K×××××号车主及车辆登记情况。
证据四、原告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157485.38元。
证据五、法医鉴定书两份,拟证明原告构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
证据六、鉴定费发票两张,拟证明支付鉴定费3800元。
证据七、保单两份,拟证明被告车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
证据八、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交通费1600元。
证据九、驾驶证,拟证明被告晏小彬的驾驶资格。
被告亚太财保湖北分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愿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付。
2、原告的医疗费应依据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费用后进行赔付。
3、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
4、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
被告亚太财保湖北分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拟证明”条款”约定原告的医疗费用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再行赔付。
证据二、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杨某某的伤残等级。
被告张某某的辩论意见与被告亚太财保湖北分公司一致,未提供证据。
审判长:余春明
书记员:李国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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