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人防办大厦6-603室。
法定代表人申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现已对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杨某某亦是受害人之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现已对被告沧州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杨某某亦是受害人之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冯俊荣
审判员:宫业胜
书记员: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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