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振群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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