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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平、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三和公司)是实际借款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借款人错误;2、一审判决对利息认定错误。
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利息2分5是被上诉人杨某某单方添加的,原借款没有约定利息;3、上诉人已代三和公司偿还了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陈国清辩称:1、三和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上诉人称其不是借款人是不想承担责任;2、关于本案的利息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原判认定正确;3、三和公司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还款268万元是偿还的其他债务。
原审原告杨某某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本金及截止还款时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5分。
被告借款后仅付利息至2015年1月25日,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本付息。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25日,原告杨某某(出借方即甲方)与被告陈某某(借款方即乙方)签订一《借款协议》“以上各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情况下,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等事项,借款方均已得到各项同意,并形成决议。
二、借款金额,现金人民币300万元;三、用途……。
四、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五、乙方应在该借款到期前如数向甲方归还该笔借款,如乙方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款,将每天按该借款金额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
(2分5)(被告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称此2分5是双方口头协商后由原告写的,且双方也是按月息2分5厘执行的)六、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在甲方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以上各方签名盖章生效。
原告杨某某在出借方即甲方处签名并按手印;被告陈某某在借款方即乙方处签名并按手印;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尾部的借款方即乙方的上方盖章”。
同日原告杨某某通过农村信用社转帐290万元给被告陈某某(原告称应按合同约定的300万元计算,因被告陈某某在本合同以前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0万元;被告称只收到290万元,并非合同约定的300万元,也不欠原告借款利息)。
2016年4月25日,原告杨某某(出借方即甲方)与借款方即乙方又签订一《民间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25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按月息2.5%计算);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原告杨某某在甲方处签名并按手印;被告陈某某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手印。
被告陈某某在其签名后面写下(经办)及在合同中尾部的乙方和合同签订日期之间写下(对应2014年9月25号借款单300万元整,金额525000元属于利息)”(被告陈某某在2016年11月25日庭审中称2014年9月25日借款300万元整属于为三和公司即张先彪的公司借的,被告是该借款的经办人,当日被告收到原告的290万元后还贴了10万元共计300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转给了张先彪)。
2016年7月10日,原、被告电话录音:“陈某某称其已起诉老张1340万元到法院,其中有杨某某的300万元借款在里面”。
2016年11月29日,根据原告杨某某申请,到公安县人民法院调取该院(2016)鄂1022民初1126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先彪等民间借贷(1340万元)纠纷一案的有关证据。
该案证据之中的2014年9月25日陈某某与张先彪等签订的300万元《担保借款协议》、当日张先彪向陈某某出具的300万元《收条》及同日陈某某通过农村信用社转帐给了张先彪的300万元的转帐凭证复印件与被告陈某某提交给本院的2014年9月25日陈某某通过农村信用社转帐给了张先彪的300万元的转帐凭证复印件(该证据与被告陈某某认为是其代三和公司向原告借款后转给张先彪的转帐凭证是同一证据),上述三证据已被该法院采信,且在该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还款的调解协议。


审判长:廖崇霞

书记员:刘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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