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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
章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云
审判员:陆锐
审判员:贾雪玲

书记员: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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