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代理人:袁向东,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杨某某诉宋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庭前诉讼工作。
原告诉称:原告先后共借给被告宋某某人民币10553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息,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发现被告宋某某并不在阳原县雁秦街7排3号居住,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兆升 审 判 员 张贵斌 人民陪审员 段志华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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