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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韩某某、杨秀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开发区。
被告:杨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开发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秀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亚东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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