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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唐某海港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某市乐亭县中堡镇崔各庄村**号,现住唐某市海港开发区港欣华府104-3-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海港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海港开发区港欣街北、海城路西(港欣华府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唐某市海港开发区王滩镇三家子村张家庄1条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海港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物业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被告鸿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岩、宁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9593.0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2日11时许,原告驾驶冀B95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居住地港欣华府小区104栋3门302处前去商铺,当行驶至港欣华府219栋北侧拐弯处时,车头突然前倾,车身猛烈颠簸后熄火,原告措不及防,身体被颠起后又重重落下,顿感腰部剧痛,暂时昏厥,被乘车人和家人送至海港区医院治疗,后经唐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原告得知小区内维修施工时,将通行的水泥路面横向切开约2米左右的横沟,深度约20多公分,恰值雨后的雨水将横沟淹没,且又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驾车驶入横沟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该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8794.85元,误工费16541.75元,护理费6448.44元,营养期补助费4500元,法医鉴定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0460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共计人民币199593.04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具体的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在小区内维修施工时,应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故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鸿泰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受的人身伤害损失,是由于其在小区内驾驶车辆,车速过快造成的,对其自身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在事故现场设立了明显的限速标志,并且设置了彩色安全警示线,被告尽到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的义务,特别是当时被告的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曾经对原告进行过阻止,但是原告仍然快速地驾驶车辆通过现场,所以说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其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中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农业标准计算,营养期补助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交通费应不超过200元,伤残补助金应按照河北省农业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超过2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2日,原告杨某某驾驶冀B951**号轻型货车在港欣华府小区内行驶时,因被告鸿泰物业公司为安装燃气管道施工在路面开挖2米余宽的横沟,导致原告驾车驶入横沟后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32日,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腰椎管狭窄,治疗期间原告累计花费医疗费用38794.85元。2017年4月7日,经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委托,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内固定取出费15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进行此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3200元。另查明:事发时,降雨较大,被告在其开挖的横沟附近设有限速5公里的限速标志,但未设置其他明显警示标志。2008年7月8日,原告注册成立“唐某海港和益装饰建材商行”,注册地为“唐某海港开发区龙泽国际北街底商D-5(182号)底商”,2008年至2010年,原告曾向唐某海港盛世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某海港京唐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底商。2016年5月24日,原告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其妻子杨金访共同与唐某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唐某市海港开发区鸿福小区105楼1单元24号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用药明细一份、门诊收费票据两张、出院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一张、照片四张、录像资料一份、购房合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营业执照一份、物业费交费收据、结婚证一份、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鸿泰物业公司为安装燃气管道而在小区道路上开挖横沟,但未设置明显施工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驾车驶入横沟受伤,故被告鸿泰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尽管辩称其曾在横沟两侧设置警戒线,但从原告提供的事发当时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录像资料上并未显示存在警戒线的痕迹,对此被告庭审中先称警戒线被原告车辆驶入横沟时带走,后又称警戒线被原告车辆撞断后,被风吹走,结合当时降雨较大的事实,被告这一意见既无证据证明,亦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关于原、被告是否对损害后果发生均有过错及过错比例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确定被告在施工现场设置限速5公里的限速标志,根据原告陈述及其伤情判断,其行驶速度明显超过该标准,故本院认为其应当承担自身损失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关于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38794.85元,营养费3600元(40元日*90日),交通费40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内固定取出费15000元,鉴定费32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注册于2008年7月8日,经营地点位于唐某市海港开发区内的装饰建材商行的营业执照、底商租赁合同、商品房购买合同等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生活、工作于城镇,从事建材等销售行业,其主张误工费按2016年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标准33543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根据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年度标准,原告误工费为16541.75元,残疾赔偿金为104608元,护理费为6448.44元,上述损失合计人民币198593.04元。故被告鸿泰物业公司应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58874.43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海港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887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30元,被告唐某海港鸿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伟华

书记员: 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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