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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