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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南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张建平,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南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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