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光,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北果园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
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
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4000846380Y。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审判员 刘胜玉
书记员:仇利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