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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光,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北果园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
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
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4000846380Y。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审判员  刘胜玉

书记员:仇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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