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刘某某
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庆彬
刘国祥(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农民。
原告刘某某,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彬。
委托代理人刘国祥,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637元,由原告杨某某、刘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637元,由原告杨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耀勇
审判员:裴忠朗
审判员: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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