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练某某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顾正林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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