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关于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以需继续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小平 人民陪审员 崔西斌 人民陪审员 李落新
书记员:庞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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