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国华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国华
李艳芝(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杨国华,住尚志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芝,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尚志市。
原告杨国华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淑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艳芝、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赊购原告化肥、农药后,就价款及还款方式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中,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协议履行其义务。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据给付化肥、农药款26000元及利息是否合法。二、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同意用此款赔偿其耕地损失是否予以采信。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据给付化肥、农药款26000元及利息问题。被告赊购原告化肥、农药后,虽给原告出具欠据,但事后双方就化肥、农药的价款及给付期限达成书面协议,应视双方对原买卖化肥、农药合同的变更,且双方意识表示真实,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按欠据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履行协议,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该协议还款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为宜。原告要求按月息1‰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同意用此款赔偿其耕地损失问题,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又予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既给付原告化肥、农药款20000元及利息26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13个月×20000元×1‰)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七十八条、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杨国华化肥、农药款20000元及利息26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13个月×20000元×1‰)。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赊购原告化肥、农药后,就价款及还款方式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中,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协议履行其义务。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据给付化肥、农药款26000元及利息是否合法。二、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同意用此款赔偿其耕地损失是否予以采信。
一、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据给付化肥、农药款26000元及利息问题。被告赊购原告化肥、农药后,虽给原告出具欠据,但事后双方就化肥、农药的价款及给付期限达成书面协议,应视双方对原买卖化肥、农药合同的变更,且双方意识表示真实,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按欠据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履行协议,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该协议还款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为宜。原告要求按月息1‰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同意用此款赔偿其耕地损失问题,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又予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既给付原告化肥、农药款20000元及利息26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13个月×20000元×1‰)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一百零八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七十八条、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杨国华化肥、农药款20000元及利息26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13个月×20000元×1‰)。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杨淑青

书记员:王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