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
侯永权(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陈某某
原告:杨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侯永权,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陈某某,系被告刘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华诉被告刘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好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杨国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好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杨国华负担。
审判长:阳代平
书记员:苏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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