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戴继池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
书记员: 丁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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