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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0月9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某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跃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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