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平县龙某和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636000015307。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东韩童村。法定代表人:杨伟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韩树全,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顺平县龙某和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顺才
审判员 鲍红莲
审判员 李永辉
书记员:田小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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