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顺平县龙某和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平县龙某和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636000015307。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东韩童村。法定代表人:杨伟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韩树全,顺平县城关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顺平县龙某和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顺才
审判员  鲍红莲
审判员  李永辉

书记员:田小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