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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和平与邯郸市赵某公园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和平
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赵某公园管理处
刘跃勇

原告杨和平。
委托代理人张宁、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赵某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武荣芳,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该管理处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与被告邯郸市赵某公园管理处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文肖
审判员:韦安兵
审判员:吴杰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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