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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兴娟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娟,农民。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李兴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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