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
被告高玉某。系杨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高玉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邓希桥 人民陪审员 冯金玉 人民陪审员 冯海涛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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