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颜军
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男,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颜军。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颜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缴申请,且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严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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