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颜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颜军
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男,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颜军。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颜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至开庭审理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缴申请,且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邓永红

书记员:严晓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