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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程剑、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峰,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剑。
被告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四组1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剑、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峰、被告财保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贵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剑、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杨某某因本事故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被告程剑作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是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的有效证据。因鄂J×××××/鄂J×××××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在被告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归其所有,故应对上述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由于被告程剑驾驶的鄂J×××××/鄂J×××××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财保安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故被告财保安阳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依法予以补充。本案中因该事故造成二人受伤(本案原告及驾驶人杨新民),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按各自医疗费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被告财保安阳分公司辩称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医药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考虑到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的可能,本院认定本案的医疗费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扣除非医保用药。鉴于原告提交的职工工资表因无职工签名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该误工费按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因原告程剑未构成伤残,故其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交通费由本院依法酌情认定;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依法应由被告程剑、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依法核算为:医疗费14700.53元(其中药费6589.64元);误工费7677.86元(31138元/年÷365天x90天);护理费1109元(31138元/年÷365天x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60元/天x13天);营养费195元(15元/天x13);交通费酌定150元,以上合计24612.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杨某某赔付11013.70元(医疗费2076.84元+误工费7677.86元+护理费1109元+交通费1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杨某某赔付12939.73元(医疗费14700.53元-2076.84元-(药费6589.64元×10%)+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195元)。
综上一、二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的各项损失23953.43元。
三、被告程剑、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658.9元(药费6589.64元×10%)。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程剑、黄冈福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杨某某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金学锋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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