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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琪,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楠,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良海

书记员: 郑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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