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永峰,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李某与杨向某之间签订的是酒店承包合同,但原审法院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承认李某收到了杨向某退还的酒店钥匙,庭审结束后李某本人又予以否认。该节事实涉及到杨向某的违约责任大小,应予以查清。杨向某在明确作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以上事实和法律关系对于认定杨向某的违约责任具有关联,应予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化 审判员 苏 轶 审判员 彭云飞
书记员:岳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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