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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韩某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
韩某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何万全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韩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
负责人王伯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万全,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韩某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孔祥通

书记员:赵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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