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平,男,43岁,汉族,住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康某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交纳84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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