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徐树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丽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于成林
法官助理陈奇 书记员 孙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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