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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黑龙江农垦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徐树兴,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丽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于成林

法官助理陈奇 书记员 孙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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