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瑞海,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书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东路50号。
负责人杨建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对被告沈绍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沈绍平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沈绍平的起诉。
审 判 员 牛红杰 审 判 员 赵小元 代理审判员 刘 畅
书记员: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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