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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发威、赵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发威,男,生于1951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雪松,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环北路生资大市场8栋3-4。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58号。
代表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威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襄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威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发威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发威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洪运
审判员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

书记员: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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