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户籍地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作清(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清(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0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被告:向先宇,男,生于1990年8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标(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彪,男,生于1988年6月2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租住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徐某某、向先宇、冯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行煌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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